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941463-8。
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英才,公司员工。
被告简长居,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长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1元,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晓彦
审判员 闫恒新
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
书记员: 吴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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