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某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冯琦军(北京万企律师事务所)
林松海(北京万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泰某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章泽,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琦军,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松海,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泰某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泰某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泰某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泰某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彩华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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