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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建伟(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陈银鹏(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永(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邢台市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康永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银鹏,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北京市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康公司”)为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明付
审判员:王志中
审判员:王清华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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