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布广峰。
委托代理人何胜利,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高碑店市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7元,由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0元,由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 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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