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武利芬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邯郸市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董二庄村东600米。
法定代表人齐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利芬,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应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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