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汪如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 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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