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啄木鸟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北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录真,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鹏,汉族,河北啄木鸟漆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抚宁县。
法定代表人高宝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啄木鸟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啄木鸟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鹏,被告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塔吊的型号、数量,塔吊型号5511、塔高30米、臂长55米、数量1台、单价每天600元(不含税及司机工资);第二条、施工地点;第三条、工程名称;第四条、塔吊计费方式:安装调试完毕,检验合格开始计费,如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自动开始计费,按占用天数计算,至完工报停为止。(不含税金)第五条、付款方式:自使用之日30天为月付款周期,当月付清当月租赁费,以此类推,至报停完工为止。若乙方未按期支付费用,乙方每日按总欠款的5‰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及拆塔后果由乙方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现象,租费不变。报停前必须结清全部租赁费及进出场费,否则不予报停。当租金及其他款项迟延支付时,承租方所归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清偿:保险费、欠租罚息、欠租利息、欠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保证金。如承租人不能再本租金付款日按上述顺序清偿全部款项,则视为当期租金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第六条、租赁保证金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赁保证金。2、因乙方违约(包括起租日前乙方撤销合同)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退还。3、乙方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租金,则乙方有权无条件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划当期租金和延迟利息,乙方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划的租赁保证金。从租赁保证金扣划代缴逾期租金的,乙方仍应向出租人支付该笔逾期租金自逾期之日开始至补足被扣划的租赁保证金之日止的延迟利息。4、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后,租赁保证金自动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多余部分在租赁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5、甲方占有租赁保证金期间,租赁保证金不计息,租赁保证金被甲方按照约定扣划,在乙方补足前,未补足部分应当缴纳延迟利息。第七条、塔吊进出场费:18000元/台,合计:18000元整不含税金,使用前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禁止使用。第八条、租用期间,如遇气候变化、停电、停工等原因,塔吊租赁费不变。费用照付甲方。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现象租费照付甲方。春节放假期间,塔吊报停45天,不计取租赁费。第九条、乙方同意塔吊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不能安装,本合同签订的进出场费乙方照付给甲方。第十条、乙方义务1、塔吊进、出、场前,应具备拆装运输条件,承租方负责处理好地上地下障碍物,保证塔吊安全顺利进、出场,因障碍物及道路不通塔吊不能按时出场,承租方按原租赁费支付给出租方。2、负责在施工生产中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塔吊用电及路基拆除,提供地基资料保证地基承重要求。负责做好塔吊基础“附着”预埋件及连接螺栓、埋设防雷装置,基础由乙方施工。负责司机日常管理,如司机不服从管理,有权更换,并且每日监督司机检查,各部位限位器,大钩保险及连结螺栓,如有损坏书面通知出租方更换维修。司机工资由乙方负责。4、免费塔吊保管工作,如塔吊配件丢失,乙方负责赔偿。机械报停提前两周通知甲方,并出具书面文字。5、负责配备熟练有证的司索工、指挥工,负责提供吊钩以下的用具。第十一条、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塔机有效资料。2、保障塔吊在合理范围内正常使用,积极配合乙方施工。3、接到乙方塔吊出现故障通知,市区内维修人员应在半小时到现场进行处理维修,市区以外,在两个半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超出8小时以外扣除当日台班费,必须保证塔吊24小时正常运转。4、甲方负责安装、拆卸、调试。5、甲方负责办理登记、备案、检测及办理使用证手续。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一般违约,1.1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乙方给付甲方违约金。2、根本违约,2.1乙方不按约交纳租赁费,超过15日,甲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给付甲方违约金。2.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设备转让、变卖、抵押,甲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给付甲方违约金。2.3乙方根本违约时,乙方交付甲方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2.4乙方根本违约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回设备,乙方还应赔偿甲方违约金。第十四条、补充协议1、保证安全运转,必须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超重起吊。如因塔吊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2、现场有障碍物或高压线,乙方负责防护或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3、塔吊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转让和抵押,及迁移地方外借。4、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如有异议无法调解,可向产权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给付甲方违约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冬季报停不收取租费,如需冬施按实际使用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提供塔吊,从2011年11月25日截止到2013年6月19日共发生租赁费110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租起重机,被告使用后应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啄木鸟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费1108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贷款4倍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履行。
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春元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李 楠
书记员: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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