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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开发区(新区)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85号,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53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志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2401元;保全申请费1687元,合计4088元由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2401元;保全申请费1687元,合计4088元由原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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