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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东方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来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东方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丁来宾

原告河北东方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学苑路79号金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来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原告河北东方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来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电话无法向其送达起诉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并且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东方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河北东方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霍玉东
审判员:郭晓斐
审判员:孙晓青

书记员:吕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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