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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阳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港口医院家属住宅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云志,经理。
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由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由原告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朝霞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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