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永盛运输队
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正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宋俊峰
原告:沧州临港永盛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德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正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卢纯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俊峰,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工商公寓。
原告沧州临港永盛运输队(以下简称永盛运输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河北省正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保险单抄件,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仲裁协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核实证据查明: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提交的保险单抄件与原告永盛运输队起诉所依据的保险单抄件一致,保险车辆冀J76707冀JP100挂号货车与原告起诉状中主张的投保车辆一致,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该保险期间内。该保险单抄件载明合同特别约定第三条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永盛运输队对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提交的保险单抄件及所载内容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合同中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系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属于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原告永盛运输队未主张该仲裁协议无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临港永盛运输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合同中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系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属于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原告永盛运输队未主张该仲裁协议无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临港永盛运输队的起诉。
审判长:董海荣
书记员:侯俊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