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纪某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宋天虎
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沙洋县纪某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沙波。
委托代理人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宋天虎。
委托代理人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纪某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天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纪某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纪某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张峰
书记员:杜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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