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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洋县港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洋县港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林,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港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港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沙洋县港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书记员:邱罚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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