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
李海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
法定代表人:乔书海,该车队队长。
地址: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山,该车队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沙河市南高红某联合车队承担。
审判长:丁立芹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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