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市区田家果业水果批发,住所地沙市区两湖水果市场B区18-20号。
经营者:田小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晓薇,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周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沙市区田家果业水果批发与被告卢某、周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沙市区田家果业水果批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沙市区田家果业水果批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小瑜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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