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沙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秦佩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0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该公司职员。

原告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8,613.80元{含医药费10,529.00元、伙食补助17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4,793.20元(137.74元/天×150天)、护理费12,396.60元(137.74元/天×30天×3个月)、伤残赔偿金102,944.00元(25,736.00×20年×0.2)、交通费51元(3元/天×17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术后疤痕费9×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为63周岁,合计30,846.50元;父亲为65周岁,合计27,217.50元;女儿10周岁,合计14,516.00元、后期治疗费7000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512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中午,原告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途径第二幼儿园路口处被电信公司横在地上的电缆线绊倒摔伤,后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联系并了解情况,原告电话告知在住院治疗,随后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髌骨骨折,花去医疗费10,529.00元,其中电信公司垫付10,000.00元。因二被告是承包关系,故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位置的电缆确实由该公司负责后期的维护和施工,但原告受伤时电线的状态并非该公司所了解,据周围群众反应,该线路是被清雪车刮落至地上。且由于该线路在小区内,并没有人进行相关的通告。所以对该线路的损坏该公司并不知晓。按照原告所述其受伤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8日中午,当时正值冬季,因为下雪地面是白色的,而脱落的电线是黑色的,作为原告自身未尽到审慎义务,对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明细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术后疤痕治疗、被抚养人生活费费用均不在正常的赔偿范围之内。作为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该电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清雪车辆和原告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在调解范围内可以承担100,000.00元的责任。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辩称,该小区的扩容工程及后期维护均由第一被告远腾公司来负责,该公司与远腾公司签有后期安全维护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由于该工程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应当由远腾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故电信公司对于原告的受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中午,原告在送孩子上学时,途径齐齐哈尔市市第二幼儿园小区附近路口处被横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倒、摔伤,原告于当日住进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髌骨骨折,花去医疗费19,897.10元,其中电信公司垫付10,000.00元。另查明,2015年6月24日,上述二被告签订了齐电信2015北三区GP0N小区扩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方为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电缆的扩容工程及后期维护均由施工方负责。2017年6月15日,经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误工损失日为伤后150天、伤后医疗终结前为一人护理,伤后60日内需增补营养、后期治疗费需700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原告沙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陈思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签订了电缆扩容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后期维护工作由第一被告管理,第一被告作为电缆的实际管理人在电缆坠地后未及时发现、清理,进而导致行人原告沙某受伤的事实存在,故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所受伤害与第二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称有电缆落地是清雪车刮蹭所致,但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10,000.00元应从赔偿总额中除去;原告在行路时有注意脚下安全的义务,对此,其本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诉求的术后疤痕费,因在举证期间内未提出司法鉴定,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其诉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在举证期间内其未提出申请对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对该项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其他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沙某医药费9,897.10元、伙食补助17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4,793.20元(137.74元/天×150天)、护理费12,396.60元(137.74元/天×30天×3个月)、伤残赔偿金102,944.00元(25,736.00×20年×0.2)、交通费51元(3元/天×17天)元、后期治疗费7000元,合计164,781.90元之70%即115,347.33元。二、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之70%即1400元。三、对原告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9.2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4.94元,由原告负2544.26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512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远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4元,由原告负担15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