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威明方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正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琳,女,该公司运营部总监。
原告沈阳威明方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威明方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威明方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威明方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计3050.00元,由原告沈阳威明方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银山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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