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静。
被告:顾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上海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某某、谢某某、范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