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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福乐与被告李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福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沈某某

原告沈福乐,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沈某某,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福乐与被告李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乐于2016年4月25日以寻求其它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福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沈福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福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沈福乐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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