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杰人民陪审员马琴人民陪审员郝宗菊
书记员:刘 吉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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