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依安县政府办公室
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29民初394号
原告沈某某
被告依安县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平
委托代理人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依安县政府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9.00元,减半收取3,66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9.00元,减半收取3,6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玲
书记员:李若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