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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依安县政府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某某
依安县政府办公室
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29民初394号
原告沈某某
被告依安县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平
委托代理人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依安县政府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9.00元,减半收取3,66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9.00元,减半收取3,6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玲

书记员:李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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