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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男,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鹤翔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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