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军
董秀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国军,市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董秀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迎宾路南汽车站恒远地产木兰皇朝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军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国会
审判员:郝建朋
审判员:郭帅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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