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娥,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沈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 判 长 苑晓红 审 判 员 孙茂隆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书记员:霍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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