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生于1960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东平,男,生于1969年1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工业园嘉业农机汽配城3栋1楼。
代表人张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何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以其正与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峰
书记员:余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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