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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应与被告通山县横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通山县石荡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应
朱呈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横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山县石荡煤矿有限公司

原告汪某应。
委托代理人朱呈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县横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通山县石荡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绪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应诉被告通山县横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通山县石荡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汪某应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某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某应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某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某应负担。

审判长:李德昭

书记员:廖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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