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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
监护人汪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

书记员: 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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