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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监护人汪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
书记员: 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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