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第三人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宋效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
吕某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委托代理人宋效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满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第三人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均无法提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兴
审判员:曹东霞
审判员:张忠义

书记员:郑友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