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井湾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鹏程,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灵芝,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想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汪某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袁观华
书记员:舒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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