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
被告:林某艳,女。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林某艳退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宿昼
人民陪审员 王雪晴
人民陪审员 刘宇
书记员: 杨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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