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长春,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吴勇刚 审判员付海林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张 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