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
被告姜某某。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被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各自的义务。被告姜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原告提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照约定标准(每月6000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经核查,2014年4月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1年内贷款基准利率为6.0%,折合日利率为0.0164%,按此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本金90000元每月应付利息1771元,原告与被告姜某某合同约定利息每月6000元,高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度,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起诉日(2015年1月15日)止,被告姜某某应当支付此期间利息共计15350元。原告主张被告宋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被告姜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本院采信了被告宋某某提交的证据(平泉县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用以证实二被告在本案借款事实发生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被告姜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宋某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宋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宋某某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虽然在原告与姜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条款,但在该条款中并未确定抵押财产的具体内容,双方亦未就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双方之间亦未设立抵押权,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15350元(计算方法: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照日利率0.0164%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80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民 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高艳红 判后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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