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贺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曾凤芹
原告池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
负责人高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凤芹,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与被告贺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01元,减半收取598.51元,由原告池某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01元,减半收取598.51元,由原告池某自行承担。
审判长:王立立
书记员:马艳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