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
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
李某
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江波
江某某
原告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波,男。
被告江某某,女。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李某、江波、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李某、江波、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素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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