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裴国强
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漆某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国强,湖北盛廷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漆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彭萍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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