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魏县供电公司
刘沙
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魏县魏城镇洹水大道西段75号。
法定代表人姚彦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沙,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其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凯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告负担。
审判长:曹汉领
书记员:苏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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