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海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任国民、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平,男,54岁,汉族,干部,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叶与被告申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海叶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海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海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海叶负担。
审判长 李艳敏
审判员 高建芳
审判员 李红高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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