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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海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蕾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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