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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海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蕾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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