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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第三人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涉县农林路酒厂。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
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爱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第三人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同所
审判员:李春艳
审判员:程肖芬

书记员: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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