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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某、蒋某、金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
蒋某
金某某
王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金建军(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申某某
张某某
申某某

原告江某某。
原告蒋某。
原告金某某。
上列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斌、金建军,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系张某某丈夫。
原告江某某、蒋某、金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蒋某、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金建军,被告申某某并代理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蒋某、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张某某从三原告处借款9000000元,但有405000元预先在借款中作为利息予以扣除,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本金应为8595000元。被告张某某的该借款中,有部分借款已经逾期,三原告主张归还,被告张某某应予归还;剩余部分借款,三原告也按借条上的约定,进行了提前还款的通知,被告张某某也收到了通知,且剩余借款现在也已经逾期,故三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给付全部借款本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三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有关规定,其主张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经营活动,且被告申某某表示愿意对该债务与被告张某某共同偿还,故三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申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江某某、蒋某、金某某借款8595000元及截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80000元;2014年5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85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申某某、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高新支行,帐号:xxxx)。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蒋某、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张某某从三原告处借款9000000元,但有405000元预先在借款中作为利息予以扣除,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本金应为8595000元。被告张某某的该借款中,有部分借款已经逾期,三原告主张归还,被告张某某应予归还;剩余部分借款,三原告也按借条上的约定,进行了提前还款的通知,被告张某某也收到了通知,且剩余借款现在也已经逾期,故三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给付全部借款本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三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有关规定,其主张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经营活动,且被告申某某表示愿意对该债务与被告张某某共同偿还,故三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申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江某某、蒋某、金某某借款8595000元及截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80000元;2014年5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85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申某某、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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