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守军,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为1161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佳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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