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肖,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项文,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项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为76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会明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代理审判员 张永伟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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