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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胜诉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白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邹世清,该工程处负责人。
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梅坪村委会办公楼。
代表人:秦德亮,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毛某胜诉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毛某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毛某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毛某胜负担。

审判员  陈俊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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