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甲
杨某某
郭丽华(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法定代理人毛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安县人,现住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丽华,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甲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毛某乙、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甲系被告杨某某与毛某乙婚生子,被告杨某某与毛某乙离婚时,双方约定每月由杨某某给付原告毛某甲1000元抚养费,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应予以履行。被告杨某某称在离婚后给付了抚养费,但无证据佐证,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给付至十八周岁时的全部抚养费,因被告杨某某是按月支付抚养费,因此,被告杨某某应给付的抚养费已超过履行期限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毛某甲抚养费4000元(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4月19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甲系被告杨某某与毛某乙婚生子,被告杨某某与毛某乙离婚时,双方约定每月由杨某某给付原告毛某甲1000元抚养费,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应予以履行。被告杨某某称在离婚后给付了抚养费,但无证据佐证,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给付至十八周岁时的全部抚养费,因被告杨某某是按月支付抚养费,因此,被告杨某某应给付的抚养费已超过履行期限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毛某甲抚养费4000元(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4月19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宗三强
书记员:韩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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