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继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毕海军与被告王某某、赵某、唐某某、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房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被告王某某、赵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金某房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位于XX市XX名居X区X号楼XX号、XX号门市归毕海军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某、赵某、唐某某、金某房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6日,毕海军与金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了金某房产公司开发的XX市XX名居X区X号楼XX号、XX号门市。该两处门市总价款为753943.68元,毕海军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金某房产公司为毕海军出具了购房收据,并于2013年12月5日将该两处门市实际交付给毕海军使用。毕海军已取得了该两处门市的合法所有权。王某某、赵某、唐某某与金某房产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毕海军无关。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毕海军购买的门市,毕海军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裁定驳回了毕海军的异议。故毕海军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位于XX市XX名居X区X号楼XX号、XX号门市归毕海军所有,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赵某辩称,2013年11月26日的购房合同系虚假的。该房屋一直闲置,现在是侯继伟使用,作为学府名居第二物业办公室使用。
唐某某辩称,毕海军的合同为虚假合同。法人侯继平授权给其哥哥侯继伟,侯继伟说毕海军的合同为虚假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秋。该房屋备案为高XX,高XX为该房屋投资人。毕海军装修时其不止一次制止过,并报警了,派出所有出警记录。
王某某辩称,其答辩意见与赵某、唐某某一致。
金某房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
毕海军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据1,《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复印件及房款收据复印件各两份(原件已当庭核对)。证明:2013年11月26日,毕海军与金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了金某房产公司开发的XX市XX名居X区X号楼XX号、XX号门市,总价款为753943.68元,毕海军付清了全部房款,金某房产公司为毕海军出具了收款收据。证据2,涉案门市入户时毕海军缴纳的维修资金、物业费、水费、卫生费收据复印件六张、门市装修照片四张,以及2015年、2016年、2017年物业费收据复印件三张、电费收据复印件一张。证明:金某房产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将涉案两处门市交付给毕海军,毕海军缴纳了各项入户费用,开始实际持续占有使用该门市至今,并年年缴纳物业费。证据3,(2017)黑0382执异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门市因王某某、赵某、唐某某与金某房产公司的其他纠纷被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毕海军依法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证据4,金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继平书写的证明原件一份、视频光碟一张。证明:金某房产公司已将涉案门市出售并交付给毕海军,毕海军已入户占有,并对门市进行了装修,一直使用至今,未办理房屋预售登记的原因在于金某房产公司,毕海军无过错。高XX的预售登记系胁迫金某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进行的,非双方真实意识表示,该行为无效。王某某、赵某、唐某某抵押也系胁迫金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且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不成立。证据5,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1808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234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四份裁判文书与本案是相同的情况,四份生效文书均保护了和毕海军一样买受人的权益,对本案具有指导意义。
王某某、赵某、唐某某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称毕海军提供的收据上的财务章不一致(缺少密码),2013年的收据上没有售楼处经理的签字,如果2013年在学府名居购买楼房,毕海军缺维修基金、燃气配套费、物业管理费的收据,说明毕海军提供的收据是虚假的。该二份合同是虚假的;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称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毕海军未提供该份证据,该份证据上缺少收款人的名章,章是假的。该房屋启动装修时间为2016年11月初,当时唐某某和毕海军发生争执,该份证据是假的;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称现在的二门市一直是侯继伟使用,毕海军提供的该份证据是虚假的。视频中侯继平应该是在个人家中,有胁迫性质。不是本人意愿签字;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赵某提供的证据有,收据的照片四张,证明金某房地产收款的财务章上带有密码。
毕海军对赵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称该四张收据不是收据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四张收据付款人均为赵某,不能证明金某房产公司所有合同及票据上的公章均与赵某的一样,也不能证实毕海军合同及收据上的公章与其他人不一样。唐某某、王某某对赵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毕海军提供的证据1、2、3,能够证明毕海军与金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毕海军交付房款,并缴纳了维修资金、物业费、水费、电费、卫生费,以及毕海军对该两个门市进行装修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毕海军提供的证据4因侯继平未出庭接受质证,本院不予采信;毕海军提供的证据5,王某某、赵某、唐某某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系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且该法律文书审理的案件与本案具有相同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可以作为本案毕海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要证实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赵某、唐某某因与金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金某房产公司下发(2017)黑0382民初428号执行裁定书,将金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XX市XX名居小区21户房产进行查封。毕海军于2017年6月14日对查封XX市XX名居X区X号楼XX号、XX号门市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黑0382执异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毕海军提供了十份证据,但毕海军在密山还有两处房产,且所购买的门市不是用于居住,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毕海军的异议。毕海军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毕海军与金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毕海军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占有了该门市,并于2016年秋对该两个门市进行了装修。因金某房产公司的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毕海军没有过错。故自门市交付之日起毕海军对该门市依法享有所有权,金某房产公司对该门市已不具有所有权。王某某、赵某、唐某某认为,毕海军提供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虚假的,是侯继平转移财产,但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与本案具有相同类事实及法律关系的此类案件业经本院审理并判决,停止了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认为执行异议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所购房屋的协议,并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异议人。未办理产权登记非异议人过错,认定涉案房屋归异议人所有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证据证明异议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支持了异议人的请求。上述判决均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故毕海军要求确认争议门市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某、赵某、唐某某与金某房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某房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XX市XX镇XX名居X区X号楼XX号、XX号门市所有权归原告毕海军所有。
二、停止对XX市XX镇XX名居X区X号楼XX号、XX号门市的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39元,由王某某、赵某、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
人民陪审员 房颖
书记员: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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