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毕海军诉被告张某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毕海军
王洪彬(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
崔洪涛

原告毕海军。
委托代理人王洪彬,系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崔洪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原告毕海军诉被告张某、崔洪涛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毕海军委托代理人王洪彬,张某,崔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某、崔洪涛对原告毕海军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张某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日期往前提了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是为了方便办林权证。且林地及林木的真正受让人是张某,不是崔洪涛,崔洪涛是张某的朋友,只是帮忙联系,崔洪涛不掌握林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崔洪涛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一段录音证明目的无异议。对第二、三段录音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称真正的受让人是张某,不是崔洪涛。崔洪涛的工作根本不接触林地征用的事情,其不掌握相关信息。张某、崔洪涛对毕海军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崔洪涛当时并不是密山镇土地所的负责人,这个文件没有见过也不知道,并不了解林地征用相关信息。
被告张某提供了林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所涉及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原告毕海军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林地和林木系从毕海军处受让而来,侵犯了毕海军的合法权益,理应补偿。被告崔洪涛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毕海军主张被告崔洪涛系该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的实际受让人,且崔洪涛掌握该林地林木征收的相关信息,被告张某和崔洪涛均予以否认,毕海军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毕海军要求撤销该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海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毕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毕海军主张被告崔洪涛系该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的实际受让人,且崔洪涛掌握该林地林木征收的相关信息,被告张某和崔洪涛均予以否认,毕海军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毕海军要求撤销该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海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毕海军负担。

审判长:张爱民
审判员:马玉芳
审判员:郭丽梅

书记员:盖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