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志强,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吉斌,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中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江
地址:涿州市清凉寺区小沙坎村西。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志强与被告河北中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会波
书记员: 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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