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爽,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闭海某。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闭海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殷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殷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蕾
书记员:陈元元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