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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闭海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爽,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闭海某。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闭海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殷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殷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蕾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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