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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青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波、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成人,农民。
原告段青海与被告张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青海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青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书记员: 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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