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肖爽(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王磊(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丰业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段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肖爽、王磊,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丰业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230204100018055,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柳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丰业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睿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宗贵和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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